黑龙江S佳木斯S朝阳区纪检监察委渎职不做为

3年前 (2022-11-30)阅读3回复0
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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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人:郑延军,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佳木斯S东风区兴电社区30组50号,原佳木斯S公安局朝阳区公循分局民警,身份证号:230803196904070312,联络德律风:15304548999

  事实及理由

  2001年1月16日佳木斯朝阳区纪委根据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性量和情节,做出****决定。2014年12月22日佳木斯S公安局曲属公循分局依法做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2015年11月16日佳木斯S中级人民**做出国度补偿决定依法确认了开除公职党籍和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并在案件影响范畴内消弭影响,恢复名望,赔礼报歉。根据《中国共产党规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司法机关改动原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动后决定,从头做出响应处置。佳木斯S朝阳区纪检监察委渎职不做为,拒不受理合法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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