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问题的答案只可意受,不可言传。
语言是一种很抽象的东西,所以就有了“歪嘴儿和尚念歪经”一说,不是经不好,而是被人念歪了。
我觉得上面的问题牵扯到的内容太过繁杂了。
网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太差了,特别是对孩子。
愚以为,阁下还是在书中探询一下吧!
在中国的法律上,是没有女性犯**罪的定义的。但事实上,这种**是存在的。
当然可以!只不过观念上认为女的是弱者,往往是被害的对象,其实,不分男女,都有这种可能
■**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的以**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情节恶劣的;**妇女、奸淫**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二人以上**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淫**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的行为包含在**行为之中,以**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罪,取消奸淫**罪。
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妇女的。”
■**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主张,**罪的构成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具体说**罪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已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关于**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罪的本质特征。实施强行**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奸淫。
这是**罪的客观表现。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妇女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奸淫。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胁恫吓的方法,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反抗。如以行凶、杀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等。
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奸淫之目的。比如用酒将妇女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妇女昏迷、熟睡、患病等。与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呆傻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强行,均构成**罪,因为她们不能真正表达自已的意志,无论从道义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对其真实意愿作出判断。
但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妇女同意的是不是**?比如,一个教唱歌的教师欺骗一女学生说,**是训练嗓音的好方法,因而这个教师和这名女生进行了**,女生未作任何反抗,因为她相信了教师的话,认为这是教师在帮助她训练嗓音。
关于**的既遂标准,主张的是插入说,未插入的是**未遂,但也构成犯罪,减轻处罚。
●**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实施了**行为的自然人。**罪的主体必须是男子。但妇女教唆或帮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的,应以共犯论处。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对妇女单独按**罪定罪处罚。
丈夫能否成为**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丈夫**妻子不构成**罪,因为结婚以后妻子对丈夫的性行为已经表示终身同意,因而丈夫的每次性行为不必都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未婚妻与无效婚姻不在此限。也有观点认为,为了尊重女方,丈夫也不能强行与妻子**,否则,也就构成**罪。也还有观点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构成伤害罪。
**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是**罪与猥亵罪区别之关键。主观方面涉及一个争议问题,就是奸淫**的行为人对**的年龄是否要明知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奸淫**的主观要件只规定故意,而未规定要明知女方的年龄是**。
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主张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女方是**,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发生的性行为除外,如发育早熟体态像少女的**,谎报年龄为少女,与男青少年交友恋爱中发生的性行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释[2003]4号)。
以上情形可以不定**罪。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性行为,则构成**罪。
●妇女**男子何不为罪?
也就是说,为什么**罪的对象必须是妇女呢?那妇女强迫男子与其**的行为是什么,又为何不以**罪处罚?可能人们认为性行为如果没有获得男性的同意,勃起就很困难而不可能发生,但越来越多的案例已经表明,这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
据《工人日报》7月12日报道:云南S昆明S一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成了其泄欲的对象。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该男子到派出所报了案。但由于立法上的“疏漏”,无法用法律调整丈母娘的行为,只好作罢。这使我们看出,妇女**男子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理智上的同意与生理上的“同意”毕竟不是一码事,假如借助于**性药物,男子在妇女**时的生理障碍更是可以被轻松克服。
当然,必须承认,妇女**男子成本高得多,因为强迫摄取要比强迫插入更有难度,所以妇女的**动机远不如男子强烈。此外,妇女**男子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似乎不太严重,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而受孕的顾虑。再有,妇女**者不可能对被**者使用太多的暴力,因为她要完成**还需要被**者生理意义上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意”,而男子**者则几乎不受这种限制,但也不能在实施**之前消耗过多的体力,否则同样难以完成完全**行为。
还有,可能绝大多数男子认为遭到妇女**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因为被**男子获得了一次额外的性机会。上述这些理由似乎可以回答妇女**男子为何被排除在刑法条款之外。但正是这种把针对某个女性的“性**” 排除在刑法惩罚之外,恰恰包含着对女性的歧视,因为这种做法意味着,女性拥有的性资源并未获得与男性拥有的性资源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
为什么会这样呢?可能由于立法者、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家们都是男性占支配地位的群体,所以法律对待“妇女**男子” 的态度实际上是由男性观念主宰的。因此,我敢打赌,即使法律做出一项非常极端的规定:把所有的**犯统统处决,估计也不会有太多的男性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