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软件产品,企业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施了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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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软件产品,企业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施了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