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形势与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景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形势与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景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开发和 utilization of tourist attractions in景区,必须制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其中必须包含环境保护内容,或者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该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必须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 governmental部门批准实施。
第四条 每个景区管理单位或部门应配备专职或**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对于较大的景区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适当的资金用于景区环境保护,景区景点还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款支持,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景区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的1%,环境保护投入的比例应随着旅游区收入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第六条 实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景区管理单位或部门制定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必须包含环境保护内容,或者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该规划必须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 governmental部门批准实施。
第七条 X以上环保、旅**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和审查。
第八条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必须制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其中必须包含环境保护内容,或者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该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必须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 governmental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条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以及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必要时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通过以上规定,景区管理单位或部门要切实履行环境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旅游景区的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