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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意在大韩民国境内进行其他滞留资格的活动,申请者应当提前获得法务部长官的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应当在指定日期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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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entionally变更身份的人,如果因身份变更而计划进行滞留资格变更,应当从变更之日起3日内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在变更之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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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在入境之日起9日内,应当在取得变更许可后,与指定活动相一致地在韩国境内登记,这与第1项的规定无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申请者在进行任何基于个人身份变更的活动时,能够顺利办理相关手续,这些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且已经正式成为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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