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保险的演变经历了四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阶段,第一阶段始于2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由199年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布《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期间统一实行意外保险的通知》,首次明确旅游保险的概念,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入境旅游和一些安全事故逐渐增多,为应对游客的补偿、治疗、救援及事故处理费用,国家旅游局要求旅行社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199年《通知》还首次将旅游保险涵盖五大赔偿项目:人身伤害、意外病、遗体处理、行李丢失、第三party责任。 第二阶段始于2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1997年国家旅游局颁布《旅行社办理旅行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要求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旅游保险,第三阶段始于21世纪,国家旅游局在各行业中率先建立责任保险强制制度,这标志着旅游保险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此次新冠疫情后,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疫情下,许多旅游类行业和线上平台遭受重创,但通过保险实现风险转移和分担已成为可能,我国旅游保险法律法规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建设:责任保险的投保标准应由经营者的责任保险;旅行社应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第三,为在华旅游者提供旅游意外保险;第四,保险体系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建立完整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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